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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将追责法官,“类案检索”规范法官裁判尺度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4日23:57 来源: 长江网

长江网8月3日讯同案不同判,法官被追责!武汉市蔡甸区法院试点建立类案检索机制,规范法官的裁判尺度,三年来,在结案率超过95%的同时,案件改发率以10%逐年递减。

案件承办人正在开庭。通讯员刘辉 提供

一样的案子,两样判决

2018年6月,蔡甸法院先后受理两起原告为同一当事人的民间借贷案件。

2017年7月,原告那某某到法院起诉被告袁某及李某,声称,他一年前将20万元误转入二人账户,要求返还。法院立案后,根据随机分配原则将两起案件分给了两名法官。

在法院审理中,两案被告均辩称,既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他转账,他们的账号均由亲戚程某使用,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经查,那某与程某之间有借贷,双方约定,那某在收到程某的钱后,通过指定账户“过账”,再转至程某账户中。

在被告袁某一案中,承办法官认为那某、程某之间有借贷,并约定“过账”方式,因此以转账失误要求返款,法院不予支持。而在被告李某一案中,承办法官认为李某所称涉案账户并非其使用,没有佐证,故判其返还那某转款。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那某承认与程某存在借贷关系,按照同案同判的原则,法院不支持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被问责,“类检”成自觉

事后,蔡甸区法院在对案件责任人进行问责的同时,吸取案件裁判尺度不一的教训,进一步规范审判裁量权,制定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暂行办法》,在全市率先试点。该《办法》对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的案件范围、方式方法,办理程序等作出明确界定,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发生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对案件承办人予以责任追究。

《办法》推行后,该院法官在办案中逐渐形成了自觉使用类案检索的习惯。

2019年5月,蔡甸区奓山法庭受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该案涉及对赌协议,属于新型案件,相关类案极少。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利用类案检索系统检索查询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进行了大量分析论证,形成自己意见后作出判决,获二审维持,有效的保护了小股东权益。

请当事人核查,公平正义在人心

在试点中,蔡甸区法院还将新型案件、难点案件纳入法官联席会议讨论范围,将类案检索结果作为案件审判参考依据。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及时将类案检索案例及检索方式告知当事人,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019年8月,蔡甸区法院受理黄某诉长江某小区业主大会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事件极具争议,引起了数十名该小区业主关注。承办法官通过类案检索到广州一起相似的物业纠纷案例,并依据案例确定了办案思路。判决前,承办人将检索到的案件案号告知业主,由其自行查阅、研判,取得了业主的充分理解,成功化解了一个可能成为群访的案件。

今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始实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蔡甸区法院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在全市进行推广,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比事实相似的过往判决案例,规范法官的裁判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实现“同案同判”“一个案例解决一类问题”。(记者陈勇 通讯员涂莉 刘辉)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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