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8月7日讯(记者耿珊珊)国办大学的实验楼做抵押物,学校做得了主吗?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国办大学的实验楼属于学校的教育设施,学校系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故其相关教育设施不得进行抵押,那么学校自然不能做主将实验楼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
李某系甲国办大学的行政办公室主任,学校因扩招生源需要新建宿舍楼,但学校资金紧张,为此其找来某乙商业金融机构,与乙金融机构协商提供贷款。乙金融机构经过风险评估后认为需要甲大学提供抵押担保,李某为加快宿舍楼的建设进度,便私自以学校名义将学校的实验楼抵押给乙金融机构以获得担保贷款,为此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后甲大学及时发现,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呢?
按照民法典第399条第3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陈强律师表示,上述条文系民法典中关于抵押物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用于提供抵押担保,尤其涉及到国办大学等非营利法人的相关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本案中,甲大学属于国办大学,其所属的实验楼属于法律禁止提供抵押的范围,甲大学在发现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后,可以该抵押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像实验楼等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物权登记;非经依法登记的,抵押物权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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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46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陈强律师表示,民法典中相关条款基本将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与规定,如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均属于国家所有。另外,对于国家出资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等所形成的动产与不动产,国家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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