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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开展“行业清源”专项整治 筑牢防黑防恶堤坝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0日11:19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记者 吕锐 通讯员 武建

2020年,按照中央和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结合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年度工作安排,武汉市城建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题研究“行业清源”专项整治工作,先后印发了《市城建局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关于成立“行业清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开展建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组织召开全市建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会,部署开展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和搅拌站乱象等3个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

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

94个参建单位被调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市场行为,市城建局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统计,各区建管部门自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共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6份,停工整改通知书4份,约谈通知书8份,对94个违法违规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9个区已对46个违法违规项目参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的通知》(鄂 建办[2019]146号)的要求,持续开展注册建造师“挂证”专项整治,共接收住建部下发涉嫌“挂证”人员3批次共13682人,完成排查整改的7317人,受理投诉举报件652份;共收到3158家建筑施工企业上报的承诺不适用“挂证”人员承诺书,涉及建筑施工企业注册人员15534人。

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

发现各类问题27个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市场竞争环境下,这些过去所谓的‘潜规则’,是行业健康发展必须摒弃的顽疾。”市城建局建管处相关负责人指出,该局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

近日,市稽查站启动对各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督导检查。

7月31日,市稽查站检查了江夏区落实专项整治、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随机抽查了“法泗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收集系统工程施工”等项目并进行反馈讲评。

据悉,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共自查项目894个,发现各类问题27个,其中13个问题已立案并实施行政处罚;10个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通过约谈、通报、书面警示、责令禁止投标等方式处理完毕,4个项目市、区建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

开展搅拌站乱象专项整治

3家生产站点被约谈

武汉市城建局印发《市城建局关于开展2020年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在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设置宣传标语、公告公示栏、公布线索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收集线索。

通过整治,未发现有黑恶势力影响正常生产、干扰市场秩序的情况,未发现强买强卖砂、石等原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3家未取得资质擅自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区建管部门依法约谈企业法人,要求企业立即停产整改。

为解决问题、完成目标、达到效果,武汉市加强部门联动,把“三书一函”(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提示函)作为专项整治的切入口,重点从本地区破获的涉黑涉恶案件入手,对本地区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攻坚克难。

据悉,武汉坚持“打、治、建”相结合的原则,对梳理出的行业内涉黑问题和线索,举一反三,认真查找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完善监管制度措施。

持续强化制度建设

不断规范行业管理

为规范全市建筑行业管理,不断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和质量,武汉市先后印发《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4号)、《市城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5号)、《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规程》《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城建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城建规〔2019〕2号)、《市城建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城建规〔2019〕3号)、《市城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市城建局关于开展建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城建局关于落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武城建〔2020〕6号)等若干政策文件,为武汉市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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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的重点有哪些

专项整治重点围绕以下突出乱象: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五)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虚假招标;

(六)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七)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

(八)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九)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依法必须招标而不招标,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

(十)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李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