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记者 张理晶 通讯员 周晶晶 黄丽诗
昨日上午,武汉市检察院召开“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服务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开展专项法律监督活动的具体做法和工作成效,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串标人获宽大处理 捐赠款物回馈社会
刘某是武汉某信息公司总经理。2018年5月至6月,在投标一项目的过程中,刘某为了让公司顺利中标,与另外三家公司串通围标。最终,刘某的公司成功中标。
2019年8月,刘某和公司员工王某、陈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公安局提请武汉市检察院审查逮捕。
受理此案后,武汉市检察院主动联系涉案公司,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三名嫌疑人均为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提供重要证据,认罪态度较好。
检察院认为,经审查,该案属于轻微刑事犯罪,且三名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据此,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随后,该案的诉讼管辖地武昌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一个月内完成了证据审查核实、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等一系列办案程序,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今年,武昌区检察院回访得知,三名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释放后,均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为该公司申报上市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该公司已顺利在科创版上市。为了回馈社会,疫情期间,该公司向武汉市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向火神山、雷神山医院捐赠了价值约800万元的网络安全设备和服务。
唯一股东挪用资金 检察院决定不批捕
今年5月,姚某等人向武汉市江汉区公安分局报案称,他们向江汉区某珠宝公司出售黄金等贵金属,该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失去联系。
警方调查发现,2019年上半年至今年5月,宋某担任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期间,多次挪用公司应付给客户姚某等人的货款,共计270余万元,用于投资黄金期货。因亏损严重,至案发时,宋某仍无法归还资金。江汉区公安分局遂以宋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江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江汉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提审讯问宋某,并详细审查了证据材料。涉案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持股100%。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
承办人通过检答网查询到,今年5月18日,最高检专家组作出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务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解答。
6月,承办人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多数检察官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挪用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之后,承办人专门就该案争议焦点咨询武汉大学法学专家学者。专家学者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终,江汉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决定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宋某。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宋某。
昨日,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卫宁介绍,2018年至今,该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1780件、2533人,起诉1066件、1758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坚决防止“构罪即捕”“一诉了之”,依法不批捕259人,不起诉55人;通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8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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