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黄绍红 杨睿)江夏的李先生(化姓)车辆被追尾,对方自称无证驾驶,恳求“私了”。李先生答应了,但他修好车索赔费用时,对方却不见踪影。无奈之下,他只好将对方车主告上法庭。
2019年7月14日,李先生驾车行驶在某路口被追尾,对方车上有一对男女。他准备报警时,对方恳求说,开车的男性驾驶员是无证驾驶,希望能够私了,他们会赔偿车辆的损失。李先生于是没有报警,也未留下两人的身份信息,只记下了一个电话和车牌号。
事后,等李先生把车修好后和对方联系索赔时,对方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他只好报警,交管部门也联系不上对方车主刘女士。调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认定对方车辆全责,但因角度问题,无法准确认定驾驶员是谁。于是,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将驾驶员认定为“疑似车主刘某”。
今年6月,李先生将刘女士告上了江夏区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交通工具费等费用共计2.3万多元。开庭前,法院给刘女士送去了传票,但她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一度无法顺利进行。
为厘清个中关系,承办法官试着从刘女士的社会关系开始查找事发时的驾驶员信息,找到了刘女士的丈夫熊某。经李先生及当时在事发现场的证人王先生进行照片辨认,熊某正是当时开车的人,李先生据此将他追加为被告。
此后该案第二次开庭,刘女士和熊某仍然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也不出席庭审。为了确定车主刘女士在交强险之外的责任,承办法官到车管所核实事发时熊某的驾驶资格和车辆保险情况,涉案车行驶证上显示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而熊某并没有驾驶证。
经审理,法院认为,熊某应对追尾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刘女士作为车主,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丈夫使用,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今年7月,法院判决夫妇俩赔偿李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多元。
承办法官提醒,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以便交警部门准确定责。即便是为了防止交通堵塞或其他原因选择私了,也要采取拍照等方式留下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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