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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在长江捕鱼被批捕!检察官提示:长江、汉江武汉段属禁渔区,切勿触犯刑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21:49 来源: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

楚天都市报10月15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喻雯 王春晓)近日,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长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邓某甲和邓某乙被批准逮捕。

今年5月,邓某甲伙同邓某乙在禁渔期内,从长江武汉段汉南区邓南街水域某码头出发,驾驶船艇,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水上公安抓获。

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目前,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已在长江放生。

案件承办人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是指全面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或禁止部分作业方式禁止某类渔具作业进行捕捞的水域。比如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禁渔期是指禁止渔业捕捞的时期,在规定水域内全面或部分禁止捕捞某种渔业资源或禁止以某种作业方式进行捕捞生产的时期。

长江干流江段、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系禁渔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系禁渔期。在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今年5月的长江武汉段汉南区邓南街水域打渔,属于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另外,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30日发布公告,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长江、汉江武汉段实行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这里长江、汉江武汉段属于禁渔区,为期十年属于禁渔期。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最小网目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水产品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等幼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故,电捕鱼,地笼网捕鱼,农药捕鱼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采用自制电鱼工具捕鱼,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电捕鱼的捕捞方法。电鱼即用脉冲电流、直流、交流等电能,结合网具捕捞的一种渔法,使用这种方法捕鱼将会打破局部水域生态平衡,影响渔业生态环境,需严厉打击。

【责任编辑:刘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