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遇变故家庭困难 秭归女子收到3.2万元司法救助金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07:53 来源: 楚天都市报

司法机关将救助金送到韩某某家中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黄忠 通讯员韩利丽)“这段时间我一直在愁孩子的学费,现在学费终于有着落了,我一定用好这笔救助金,好好培养孩子读书!”司法救助申请人韩某某激动地说。昨日,记者从宜昌市秭归县检察院获悉,该院检察长刘元梓和秭归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谭昌宁近日来到韩某某家中,将3.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给韩某某,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秭归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2010年韩某某的丈夫因交通事故身亡,留下韩某某和年仅7岁的孩子相依为命。2010年6月20日,秭归县法院作出判决,谭某某死后的经济损失共计369794.5元。因肇事者无赔偿能力,部分赔偿款一直未支付。韩某某的儿子目前在黄冈科技学院参加“2+3”的教育培训,今年进入3年制大专学习。另外,韩某某还需赡养老人,祖父现年90岁,由于家中房子小,老人没有地方住,目前在外租房住。父亲今年70岁,患有心血管疾病,需长期吃药,右眼受伤失明。

“韩某某目前在一家超市打零工,每个月收入1000元左右,仅靠微薄的收入难以供养孩子继续上大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6月9日,韩某某向秭归县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接到申请后,他们立即驱车前往韩某某家和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承办检察官认为韩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随后该院协助韩某某积极申报并办理相关事宜,后经秭归县委政法委审批,决定向其发放救助金3.2万元。

■ 链接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就像“及时雨”“雪中炭”,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关怀与温暖。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郭蔓】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