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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私下向店家付货款后遭撤柜 法官提醒:大卖场里慎签“私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07:53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陈亚莉 祝旖旎)市民到家居卖场挑选装修材料,为图方便,私下向柜台店家支付货款,没料到店家迟迟没发货,还从卖场撤柜。消费者起诉卖场,要求其先行赔付其损失,被法院驳回。法官提醒市民,如果卖场有统一收银,千万不要和店家签“私单”。

胡某是某吊顶品牌经营者,自2016年起,他在汉阳某家居卖场租赁柜台经营。合同中约定,卖场对承租商户的收银实行统一管理,消费者到商户处购买家居商品时,要填写卖场统一格式的定销货单,并向商场支付货款。

2017年11月,消费者吴某为装修别墅,在胡某处签订清单,购买了2万余元的集成吊顶产品。吴某未通过卖场统一收银,而是私下向胡某支付全部货款。

之后,胡某迟迟没有发货,吴某因暂不急于入住,也未及时主张权利。直至2019年初,吴某想起此事时让胡某送货安装,却发现其已从卖场撤柜。吴某找到卖场要求赔付,但被卖场拒绝。吴某遂起诉至汉阳法院,要求胡某退还货款,同时要求家居卖场先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销售服务清单是与胡某签订的,并非是与家居卖场签订,吴某未向卖场交付任何款项,卖场也未向他出具过交易凭证或其他材料。卖场并非该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据此,法院支持吴某要求胡某退款的请求,但驳回了吴某要求卖场先行赔付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另一消费者金某通过家居卖场统一收银付款购买了胡某经营的集成吊顶,在胡某撤柜后,就获得了家居卖场全额先行赔付。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大型家居卖场里购买产品时,如果卖场提醒有统一收银、先行赔付的服务保障,应当通过统一收银付款,并保留卖场的统一销货单据或发票。这样能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即便某些商家撤柜,消费者也能获得卖场的先行赔付。千万不要轻信卖家承诺,贪图省事签“私单”,最终遭受损失。

【责任编辑:郭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