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湖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哪类房子要重点排查?各个部门如何分工?湖北新闻来“划重点”了!
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全省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排查工作
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省行政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
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摸底排查
分类登记统计。县(市、区)、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对本村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区域内房屋底数及房屋责任主体、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2020年11月15日前基本完成。
重点排查。各地要统筹县、乡、村三级力量作为排查责任主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参与,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集中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调配力量参与排查,配合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或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和《湖北省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指南(2020简明图文版)》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鉴定,形成最终排查结果。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下,根据初步登记统计情况,结合实际,按属地按行业按类别确定各类房屋排查牵头责任单位,对所辖行政村区域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排查组织、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指导培训。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整治提升
重点整治。各地要以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作为重点开展整治,要根据安全隐患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经费安排、时限要求和职责分工等。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县、乡、村三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所属行业部门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督导等相关工作。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全面整治。各地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建章立制。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培育和规范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
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
一、人员组成
召集人:
万 勇 省政府副省长
副召集人:
费德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昌海 省住建厅厅长
成员:
杜海洋 省发改委副主任
张金元 省教育厅副厅长
朱思林 省民宗委副主任
干永平 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四海 省民政厅副厅长
刘嗣元 省司法厅副厅长
陈 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文 峰 省自然资源厅专职副总督察
谈华初 省住建厅总工程师
郑应发 省水利厅一级巡视员
李胜强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级领导
陈祖刚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杨 勇 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杨光武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彭明方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谈华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明确一名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在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整治及长效机制建立工作。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一)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运用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各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省发改委负责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
(三)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
(四)省民宗委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五)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六)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管理;
(七)省司法厅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
(八)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十)省水利厅负责移民搬迁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
(十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建新拆旧”相关工作;
(十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农村文化旅游场所安全管理;
(十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十四)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