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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退役军人 !武汉18部门联合出台新政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20:41 来源: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

楚天都市报记者王荣海 通讯员柯莉 实习生孙晓红

记者今日从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为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8部门联合出台《武汉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退役军人可享受教育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等一些列优惠政策。

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并按照本科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标准给予学费减免。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武汉市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个人(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总额度至110%,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对创办的企业符合武汉市科技型企业标准的,可申请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信用贷款,并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府融资补贴。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

1.支持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做好部队职称和职业技能证书到地方转认证工作。

2.在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一个月内,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为期1至2天适应性培训。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开展为期不少于5天(30学时)适应性培训。

3.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荣获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五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免费培训。

4.对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5.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

6.退役军人参加1+X证书培训,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

7.对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逐步健全综合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

8.学历教育方面: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并按照本科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标准给予学费减免。

(2)退役军人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3)高等职业院校将退役军人纳入高职单招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给予学费资助,并按规定给予助学金资助。

(4)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专升本(普通本科)考试,实行计划单列。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升本考试实行免试入学。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6)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达到报考条件的,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考,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退役军人就业扶持政策

1.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在有空编空岗前提下,在每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同意相关事业单位安排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我市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事业单位,每年招聘岗位中面向退役士兵(含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比例不低于1/3。

2.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将新增工作岗位的10%优先招录未就业退役军人。全市各类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退役军人,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不超过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招聘总数1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从我市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3.政府长期稳定批量采购将退役军人招用比例作为确定采购对象的主要评分依据。

4.对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按照《湖北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奖补办法》,享受政策扶持。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建立先进人再培训的招录模式,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

5.引导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应急救灾救援、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退役军人积极参选村(社区)“两委”班子,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服务中心(站)工作。

6.对“4050”大龄退役军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退役军人、城镇低保家庭退役军人等对象,开展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认定,并按规定落实政策。

7.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8.各区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时,要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招聘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录用。

9.各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首先安排伤残退役军人,并将符合条件的伤残退役军人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使用对象。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政策

1.组织开展全市性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等专项活动,发挥指导团队作用,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实操技能和技巧。

2.鼓励支持本市实力较强的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供联合创业平台。

3.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单独建立退役军人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闲置土地和资产优先用于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器;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普遍设立退役军人专区,对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补贴;各区级建立1个孵化基地,加快建立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4.鼓励和支持以退役军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

5.武汉市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个人(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总额度至110%,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开发和推广创业贷款保证保险等退役军人创业专属金融产品。

6.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对创办的企业符合武汉市科技型企业标准的,可申请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信用贷款,并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府融资补贴。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对符合引导基金投向的项目可直接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通过市场化运作后,争取相应资金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9.实施退役军人、大学生等群体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符合条件的可享受8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10.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

【责任编辑:肖梦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