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对于惩治、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作用。11月5日,经阳新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一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陈某某被依法收监。
据悉,2017年5月26日,罪犯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其当时已怀孕,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陈某某哺乳期于2020年2月15日期满,但刑期未满。阳新县司法局随即向原审法院及相关执法部门提出对陈某某予以收监并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
5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但鉴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看守所、监狱未及时对陈某某依法履行收监职责。阳新县检察院掌握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要求该部门尽快将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
为了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保障其他在押罪犯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充分考虑疫情期间存在的各种隐患,多次上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在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下,陈某某被依法送到监狱继续服刑,接受应有的惩罚。(方达强 柯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