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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今后办事这些证明不用出具了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9日15:12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杨阳)今后企业和群众办事,一些证明不用出具了。11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持续减证便民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取消多项无谓证明。《决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 劳动者求职不用提供《劳动手册》和证明材料

《决定》对《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原条例第六条规定,本市推行《劳动手册》制度。本市城镇劳动者求职、可持劳动力市场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手册》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修改后的条例依据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删去该条款。

原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修改后的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历、求职愿望等情况。修改理由为,劳动者求职证明材料改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网络核验审查,同时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人才供需双方无需提供证明文件供人才中介机构审查

《决定》对《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对人才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修改后的该条款删去“和有关证明文件”。修改理由为,供需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改由人才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核验审查,同时,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等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职称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和本人履历材料。

修改后的该条规定:“……应聘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历、求职愿望等情况。”修改理由为,应聘者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职称资格证等改由网络核验,同时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退费不再需要出具用血证明

《决定》对《武汉市献血条例》进行修改。

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或者外地用血后,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以及用血收费单据,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还用血费手续。

修改后的该条款删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以及”。修改理由为,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可以通过内部核查取得,且可被“用血收费单据”替代。

■ 申请督促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手续,职工不需要准备证明材料

《决定》对《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或者提取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二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直接予以办理。

修改后的该条款删除“凭有效证明材料”。修改理由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或者提取等手续的有效证明材料,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取得。

■ 申请法律援助不再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决定》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修改。

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修改后的该条款将“证明材料”改为“材料”,将“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改为“经济困难承诺书”,并增加“经济困难承诺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当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修改后的该条款将“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改为“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修改理由为,受援人有关证明材料不再需要提交,只需要提供相关案件材料。

【责任编辑: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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