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1月19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余月 东成)11月17日上午,硚口区法院公开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远程视频庭审,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据悉,该案是长江、汉江武汉段“十年禁渔令”正式实施后武汉市宣判的首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远程视频庭审现场
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汪某在长江武汉江夏段附近的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5.65千克、电鱼工具一副,查获的渔获物被当场放生。
无独有偶,今年5月,熊某伙同胡某驾驶快艇,在长江武汉段汉南区附近的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4.94千克,并将捕捞到的渔获物运送至被告人熊某经营的某酒楼餐馆。数日后的一天晚上,两人在同一水域再次非法捕捞渔获物7.85千克,被掌握线索的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上述12.79千克渔获物被放生后,二人被移送公安机关。
硚口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了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两案被告人汪某,被告人熊某、胡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人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拘役,并没收犯罪工具。

查获的电捕鱼工具
同时,汪某等三人在长江禁渔期间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及长江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三人均主动预缴用于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具有悔过行为,判令被告人汪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案发水域放流成鱼22.6kg,苗种42375尾;判令被告人熊某、胡某两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案发水域放流成鱼51.16kg,苗种95925尾。一审宣判后,三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上述两案中被告人所捕获的水产品虽均已放生,但对涉事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既成事实。那么,法院判决三人加倍放生、修复生态的依据是什么呢?
法官介绍,在本案中,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三人所采取的电捕鱼方式,所有受到电击影响的成鱼中仅有1/4可以成功捞起;同时,上述两案渔获物中,约3/4属于成体,已达到性成熟标准。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直接减少了河流中鱼类的资源量,还造成了鱼类苗种的损失,影响了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综上,法院采纳科学建议,经过科学的数量测算,判决三名被告人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
案判决生效后,硚口区法院将联合公诉机关一同在长江流域涉案水域依法放生成鱼及鱼苗,推动水域生态尽快得以修复。(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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