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孙某和前夫赵某离婚后,很久都没见过儿子遥遥。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在小学读书的遥遥并不晓得孙某是自己的亲生母亲,突然出现一个妈妈可能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强烈冲击。在执行法官的提议下,孙某乔装成学校食堂的保洁阿姨,在遥遥吃饭期间边擦桌子边嘱咐他多吃点。11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
据悉,孙某和赵某原本是一对夫妻,两人生了儿子遥遥。可是好景不长,一年后,两人的婚姻便因无休止的争吵而走到了尽头。离婚后,遥遥由赵某抚养。没多久,两人各自重新组建了家庭,自此,孙某便一直没能见到遥遥。几年后,孙某以赵某拒绝她行使探视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发现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均已各自组建了家庭,不宜让孙某到赵某家中探视。执行法官又计划到遥遥的学校,安排双方见面协商,但赵某称人在外地上班,不能前往,他也不同意孙某和遥遥见面,执行法官几经劝说无果。
执行法官来到学校,讲明案情,请求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学校反映,赵某不允许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学校安排孙某和遥遥见面,而且遥遥至今不知道孙某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执行法官考虑,如果贸然见面,可能给遥遥在心理上带来强烈冲击,因此没有同意孙某如此仓促地和遥遥见面。
一边是遥遥幼小且脆弱的心灵,一边是孙某无助且焦急的渴望,在如此两难的境地之下,执行法官重新拟定执行计划。经法院和学校沟通,由孙某戴上口罩,乔装成学校食堂保洁阿姨,在用餐期间,边擦桌子边看着遥遥吃饭,并嘱咐孩子多吃点,遥遥也没有觉察出任何异样。
执行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权利不同于财产权利,但法律赋予父母探望权,绝非单纯满足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探望权的行使和子女身心健康发生冲突,则必须优先考虑后者。因此,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亲情的两端,往往是摆在法官面前的大难题。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法院会努力安顿好每一份善意,让这个世界温暖一点,再温暖一点。(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