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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药品流通使用监管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22:20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胡雯洁、通讯员沈君)11月26日,记者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近日联合发文,对药品流通使用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据了解,此次出台指导意见是为适应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履行好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和疫苗接种安全、有效。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药品经营企业,严查零售药店药品购销渠道不规范、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不凭身份证和不限量销售、执业药师“挂证”等问题。新开办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按规定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确保药店配用执业药师目标顺利实现。

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药品使用单位监管。有关部门要掌握辖区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名称、地址、等级、类型等信息,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要严查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来源,加强药品质量抽验,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并执行药品购进、储存、保管制度,落实药品质量管理责任。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医务室、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发现药品使用单位存在使用假劣药品、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储存保管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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