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
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为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让群众感受法治的力量和真谛,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从12月1日到12月4日,阳新县检察院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把群众请进来
为了帮助群众进一步了解和参与检察工作,12月1日,阳新检察院就两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举行拟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及律师代表等走进检察机关,公开听取各方意见。
据了解,两起案件分别为陈某金与石某平因经济纠纷引发争吵,随后两人互殴,致使石某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陈某金两处轻伤。经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两人此前系好友关系,案发后双方互相谅解,无社会危险性,拟决定不批准逮捕涉案双方;另一起案件为犯罪嫌疑人陈某骑行过程中与受害人方某差点发生碰撞,随后双方发生口角,随后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造成方某轻伤一级,鉴于事发后陈某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小,且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故作出拟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
“今天请大家过来,既是为了听听大家对两起案件的看法,同时也是为了让大家近距离感受检察办案,加深对法治的理解。”承办检察官首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详细介绍。随后,控申部门检察官结合“检察开放日”主题和举办此次公开听证会的意义作进一步阐述,并简要介绍了“宪法宣传周”期间该院各项活动。与会人员围绕案件焦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并在集体评议后一致同意作出不批准逮捕意见。
“‘检察开放日’我参加过多次,以前是品尝‘法治大餐’,这次更像是参与‘大餐’制作过程,感受很不一样。”会后,参加活动的代表们纷纷为此次公开听证及“检察开放日”举办形式点赞。
02
送法治进校园
作为“宪法宣传周”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2日到12月4日,阳新县检察院法治巡讲团全面开讲。此次巡讲的对象主要针对学校学生、老师、家长和农村群众,旨在以法律护航未成年人成长,让更多人了解到守护未成年人成长既是社会需要,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12月2日,巡讲团成员石政大来到阳新县兴国镇中心小学,为该校80余名班主任上了一堂题为“抵制校园暴力 守护青春成长”的法治教育课。授课过程中,石政大结合法律规定、真实案例和自己办案经历,向参与听课的老师们一一列举了校园中存在的暴力行为以及校园暴力给孩子们成长过程中带来的危害。他说道,良好的校园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呼吁现场老师,共同携手,共同建设法治、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栋梁之材。
“守护青少年的成长,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12月3日,巡讲团成员汪桢栋来到枫林镇坡山小学,以“《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法律护航”为题,为坡山村四十名学生家长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他用平实的语言和鲜活的案例,通过PPT将《民法典》的诞生、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长对未成年人保护应尽的责任等进行了生动的讲述。帮助他们在增长法律知识的同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
除此之外,该院其余巡讲团成员陈小双、董文娟、陈玲等纷纷走进阳新县职教中心、军垦中学、荻田中学及黄颡口中心小学等8所学校,采用线上集中讲授、线下网络同步转播的方式为共计约五千余名学生、家长和老师进行法律宣讲并获得一致好评。
03
送法治进社区
“法律是国之重器,《民法典》是重中之重。”12月4日上午,在宪法日当天,阳新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肖绪新来到李家湾社区,以“《民法典》关乎你我的生活”为题,为所有工作人员深度讲授了《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需不需要承担责任?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合理?”授课过程中,肖绪新紧贴生活实际,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以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对《民法典》人人必知的,如胎儿享有继承权、向霸座者说不和丧失继承权可“失而复得”等49个“人人必知的49个法律要点”。让社区工作人员明白了《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