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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发布 朋友圈直播平台卖保险将受规范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07:39 来源: 楚天都市报

视觉中国供图

□楚天都市报记者 雷原

12月14日,涉及千亿保费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实施后,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会产生什么影响?对消费者会带来利好吗?昨日,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了专家,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准入权”得以明确规定

《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办法》明确表示,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

对于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要求强化持牌经营要求,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风险隔离等方面提出要求。

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直播平台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成为了互联网社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对于这类现象,《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还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促进险企规范化运作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布,一年多以来,大部分保险机构已在平台建设、营销宣传、理赔售后、系统升级等方面做好了准备。《办法》的正式发布,将进一步促进险企在各方面的规范化运作和全面提升。

在平台建设方面,持牌机构基本都有自己的自营平台,主要以PC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官方APP为载体。《办法》中明确指出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在理赔和售后方面,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和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已基本实现100%线上化,未来将继续打通线上线下,在智能与人工结合等方面持续进行优化,不断提升客户体验。《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在线核保、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

突出消费者需求导向

湖北省保险学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辉告诉记者,《办法》的实施将直接利好保险公司、中介、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对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负面影响最大。

袁辉认为,《办法》直指目前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使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有法可依、有序监管的环境下开展。《办法》厘清了现实中模糊的互联网保险定义,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是否通过互联网完成来划清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边界。

对于保险机构和消费者,袁辉认为,《办法》的出台将改变保险机构间的合作模式,保险机构开发产品的力度将会加大,将更加突出消费者需求导向,丰富保险产品的层次与内涵。《办法》立足科技赋能保险业这一时代要求,互联网保险将在全面普惠、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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