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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全部责任主人承担?|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3日13:47 来源: 长江网

长江网1月3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现在城市内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文明饲养成为热门话题,而因宠物扯皮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社区居民王姐养了3只体形不一的狗。一天,她出门遛狗时忘记给其中一个大型犬(点点)戴上防护嘴套,该狗和邻居张姐家的小型犬(花花)在乘坐小区电梯时打闹起来。张姐不依不饶,非要指责王姐家的狗欺负了自己的狗。双方在争吵中,张姐踢了王姐家点点的肚子一脚,点点受到刺激,把张姐的腿咬了一口,张姐到医院治疗,花费了数百元医药费。双方为此到社区找律师咨询,到底该谁出医药费?

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夏琳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虽然是因张姐未能控制好情绪踢狗造成损害的发生,但王姐对于犬类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明显违反《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十三条,携犬乘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的规定。所以,张姐和王姐都应当承担责任。

爱护自己的宠物没有错,但是也请大家文明、守法饲养宠物。最终双方在律师的调解下达成和解。

法律小贴士>>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候车(船、机)室;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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