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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不当回事!水流多了要“花”钱,突破“红线”要问责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6日20:55 来源: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

楚天都市报1月6日讯(记者张建林) 近日,《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送审稿提出,餐饮、宾馆、洗浴业、水上娱乐、洗车业等服务业单位经营用水,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湖北省将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计划用水管理上,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制度,并对其实行计划用水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年度计划用水量。

同时,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实行用水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并应当每三年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测试结果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核定和调整用水计划的依据。年度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二十的,应进行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用水审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水价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适时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分级制定水价制度,条件成熟地区实行分类水价、分档水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也鼓励民间资本建设农业节水项目。在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载体示范创建;水平衡测试和节水技术改造等四个节水项目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优先在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扶持。

此外,《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宾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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