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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北营商环境,上网动动手指即可办理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21:45 来源: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

楚天都市报1月7日讯(记者刘丁维)为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近日,我省出台《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办法》指出,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指各级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投诉人可以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网址:hubei.gov.cn)和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网址:www.hbqytsfw.com.cn)网上投诉,或者通过邮寄信件方式投诉,邮寄地址由受理机构对外公布。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版投诉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投诉材料中需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法》明确,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

办理单位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此外,《办法》还规定投诉受理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事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督办机关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职权处理。

同时,被投诉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遵从投诉处理意见,执行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按其情节轻重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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