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聂丽娟 通讯员蔡蕾 陈艳萍)村民潘某、张某等六户独生子女家庭,参与分配集体福利时,仅获得按照家庭实际人口份额分到的相应分配款。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败诉后再次申诉。昨日,楚天都市报记者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按照规定,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国家对独生子女的优待,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属于集体福利的征收补偿款时,对独生子女应当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潘某、张某等六户系湖北某县村民,均为独生子女家庭,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发展需要,所在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分配方案,对已经拨付到组的预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但在分配过程中,潘某、张某等六户独生子女家庭仅获得按照家庭实际人口份额分到的相应预征地补偿款、人口分配款。
潘某、张某六户独生子女家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里在分配集体福利即征地补偿费时,每户应当按照两个孩子计算份额进行分配,后该六户独生子女家庭,对村委会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对他们六户独生子女家庭各增加一份份额。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潘某、张某等六户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争议焦点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能否主张按两个孩子份额分配集体福利?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六户独生子女家庭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昨日,楚天都市报记者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后认为,潘某、张某等六户独生子女家庭,主张涉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应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的再审请求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原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村委会、村民小组连带向潘某、张某等六户独生子女家庭共增加支付征地补偿费72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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