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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保护“少年的你”!湖北推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3日21:49 来源: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

楚天都市报1月13日讯(记者黄忠 通讯员戴小巍)今日,楚天都市报记者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去年8月,我省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金鑫介绍,《办法》出台后,全省各地陆续启动该项工作,目前共排查32万余名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人员。对于排查出的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已建议相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文体场所、托管班等;具体职业则包含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保安、门卫、宿管员、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

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介绍,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是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核查,一旦发现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从而加强对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源头预防,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案例一】

培训教师猥亵学生二审获刑3年半

蔡某某,原系武汉某某公办小学教师,任职期间,曾因猥亵儿童罪于2006年2月被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至本案案发前,系武汉多家培训机构聘任教师。

承办检察官介绍,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9月至11月受聘担任武汉市江汉区某某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期间,每周一次对12岁的被害女生张某某、李某某进行“一对二”的语文辅导。2019年10月11日、18日、25日、11月3日授课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或以关心为名,或趁被害人到黑板上板书之机,多次对二人实施猥亵,后被抓获。

2020年5月7日,江汉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蔡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教育及其相关工作。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针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百般狡辩,公诉人围绕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有力驳斥。2020年8月17日,江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工作。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江汉区检察院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

承办检察官介绍,结合案件反映出的教育培训机构在聘用从业人员时存在的监管漏洞,该院于2020年8月初分别向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上述单位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尽快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对违法违规、手续不全擅自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进行信用公示,携手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案例二】

小学老师因9年前犯错被记过劝退

张某某,原系利川市某小学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职称。2011年4月6日,张某某在利川市某移动营业厅缴纳话费时,要求工作人员李某某带路前往卫生间,李某某应要求将张某带至厕所门口,张某某趁二人独处之时强行搂抱、亲吻李某某,随后离开。经李某某报警,利川市公安局于2011年4月7日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利川市检察院检察官走访相关机构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0年4月21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治理工作小组。5月中旬,工作小组督促公安局、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对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人行业的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治理工作,并通过实地查访和电话查访等方式开展摸排。经过对该市公安局近十年以来性侵害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的摸排,发现2名在职教师存在性侵害违法记录。其中,违法行为人张某在公安机关被行政处罚后仍在从事教师工作。

利川市检察院及时与利川市教育局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督促利川市教育局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张某进行处理。利川市教育局对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班开展调查。2020年6月9日,利川市教育局召开专题会议,考虑张某身患疾病和临近退休等特殊因素,研究决定对张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和劝退处理(提前退休),并深刻剖析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师德师风缺失现象,形成对今后存在性侵害违法记录的教职员工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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