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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不再出具23项社区证明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10:48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冀 通讯员胡炜)逝者家属取款证明、电动车权属证明、居民养犬证明等23项证明,江夏辖区的社区今后将不再出具。近日,江夏区民政局印发《江夏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具体列出了今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社区)不再出具证明的事项,给基层减负。

2020年12月初,市作风巡查第九组在江夏区开展巡查时发现,各种社会主体将本应在职能部门内部流转的信息及核对工作都堆积到村、社区进行处理,本应由社会主体自行核实的信息也由村、社区承担责任。

据了解,在职中社区,2020年11月仅开具各种证明就有54份,在站西社区,保险公司、医院、银行等社会主体也要求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各种证明不仅导致村、社区职责不清,加大了基层组织的负担,而且还严重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2020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江夏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1.亲属关系证明;2.居民身份信息证明;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4.居民养犬证明;5.无犯罪记录证明;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7.人员失踪证明;8.婚姻情况证明;9.出生证明;10.死亡证明;11.疾病状况证明;12.残疾状况证明;13.婚育状况证明;14.居民就业状况证明;15.居民个人档案证明;16.居民财产证明;17.遗产继承权证明;18.市场主体住所证明;19.证件遗失证明;20.缴费票据遗失证明;21.转学证明;22.电动车权属证明;23.入学居住证明。

【责任编辑: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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