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良成等三名同志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接受张良成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盛国玉、张红军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以上三名同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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