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报讯(记者肖敏、通讯员王丹)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条例》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或者家长学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应当健全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监护缺失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制定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得以暴力、羞辱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