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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 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9日05:20 来源: 长江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具体举措。

5方面具体举措

明确覆盖范围

·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各类药品

·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

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完善采购规则

·合理确定采购量,完善竞争规则,优化中选规则

·严格遵守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

·采购协议期满后,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强化保障措施

·加强质量保障,严格药品质量入围标准,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

·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

·做好供应配送,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

·确保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完善配套政策

·改进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

·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健全运行机制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

撤网标准,实现省际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

·健全联盟采购机制,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

《意见》强调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要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地方人民政府

要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创新,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要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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