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评论员李煦
近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规范包括10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15项禁止性条款。
演艺人员一旦违反从业规范,协会将根据这一《办法》实施惩戒措施,包括批评教育、取消表彰奖励乃至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跨行业联合惩戒等等。
此外,这一《办法》还规定了被俗称为“劣迹艺人”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复出程序”: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如果同意其复出,则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一段时期以来,有一些艺人做了违法失德的事情,受到舆论谴责、行业抵制乃至法律制裁,这是应该的。但是法律制裁结束以后,应该怎么对待这些人呢?是一棍子打死、将其永远打入另册?还是“船过水无痕、若无其事地高调复出”?似乎都不妥当。
现在出台了管理办法,用程序来管理演艺人员,用规则来监督“劣迹艺人”的复出,这种努力值得肯定。其中的一些规定,可以在执行中逐步完善或者进一步修改,但是无论如何,有规则比无规则要好。
在法治社会,办一切事都要尊重法律、遵守程序。“劣迹艺人”其违法失德行为要受到惩罚,其合法权利要受到保护,这其中也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体现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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