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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十余名经销商财物涉案逾千万 茅台一渠道经理获刑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4日08:06 来源: 澎湃新闻

收受十余名经销商财物涉案逾千万,茅台一渠道经理一审获刑七年半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实习生 蔡丽

自2019年5月茅台集团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袁仁国落马至今,茅台集团及相关公司已有十多人被查,其中很多问题与茅台酒的经销权相关。

2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原渠道管理部经理李茂刚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茂刚在其任职的多个岗位上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多个茅台酒经销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经销商所送现金人民币逾千万元(其中300万元系犯罪中止)、匠心茅台酒10件(折合人民币11.274万元)和美金2.5万元。案发后,李茂刚已退回赃款人民币870万元和美金2.5万元。

2020年12月27日,三穗县法院一审判决李茂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李茂刚受贿赃款人民币1056.774万元、2.5万美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收受10余名经销商财物,涉案逾千万

李茂刚生于1976年。判决书显示,其因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州省三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07月1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三穗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期间,李茂刚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茅台酒销售公司)广东片区经理见习助理、副经理、专卖店管理部副经理、经理、品牌事业部副经理、渠道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审核茅台酒经销权、调剂茅台酒计划增量、审批茅台酒团购奖励经销权等职务便利,为岑某、陈某2、刘某2、单某、宫某、刘某1等人提供方便,给予关照,为上述人员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上述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745.5万元,价值人民币11.274万元的匠心茅台酒10件和2.5万美元。另有300万元为犯罪中止。

判决书显示,李茂刚比较谨慎,微信转账不收。他供述称,刘某1及其儿子李某1分别5次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2万元和美元0.5万元。第一次是在2016年中秋节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1刚开始先是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万元,当时他拒收,24小时后微信平台自动把转账退还。

李茂刚供述:“过了不久,刘某1到茅台来办理业务过程中,刘某1就把一个黑色塑料口袋放在我办公室的茶几上,给我说她经销茅台酒赚钱了,这是她的一点心意,感谢平时我对她们的关心。我说关心不到,请她把放在茶几上的塑料袋收回去。刘某1说没关系的,然后她就离开我办公室走了。我下班后,打开刘某1放在茶几上的黑色塑料袋来看,里面装有3扎钱,每扎1万元,每张钱的面额都是100元的。”

该案中,给李茂刚送钱的人各有不同的诉求。例如,许某是为了其公司的茅台酒经销合同指标不被核减或少核减,希望李茂刚从中帮助解决;王某是为其控制的公司能够得到汉酱酒经销权,并在李茂刚的关照下取得了汉酱酒经销权;单某是为了其经营的公司能够成为茅台酒体验馆试点单位,希望李茂刚从中特别关照,优先推荐;张某2、林某、宫某等人分别是希望在违规跨区域销售茅台酒问题、办理茅台酒调剂增量、恢复茅台酒经销业务等事务上得到李茂刚的帮助。

在一起受贿事实中,李茂刚2020年3月9日的自书材料与2020年3月10日的供述证实,2016年,在茅台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国酒茅台”商标注册过程中,茅台酒经销商宫某所控制的上海浩泽贸易有限公司被误认为参与反对茅台集团申报“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事情,被暂停一切茅台酒经销业务。

此后,茅台酒销售公司渠道管理部起草关于恢复宫某公司茅台酒经销业务的报告,经李茂刚初审后逐级呈报给茅台酒销售公司、法律知保处、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在茅台相关领导审批该报告过程中,201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宫某为了感谢李茂刚帮忙加快协调处理,尽快提交恢复公司茅台酒经销业务的报告给公司领导签批,到李茂刚办公室,将用信封包装的2万美元送给李茂刚。

根据判决书,李茂刚最大的“金主”是茅台酒经销商岑某,其共行贿李茂刚600万元,另有300万元贿赂属犯罪中止。

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1月,李茂刚利用其担任茅台酒销售公司品牌事业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帮助岑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了6吨茅台酒增量,并要求岑某将其中增加的3吨茅台酒销售利润归自己所有。岑某答应后分别在2016年、2017年、2018年送给李茂刚3吨茅台酒增量的销售利润现金人民币70万元、250万元、280万元。

对于2019年的利润,李茂刚供述,因为在2018年下半年,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等高层相继被带走调查,加上当时贵州省对茅台集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岑某打电话说2019年利润有300万元,但他不敢要了,要岑某自己保管。

岑某证言显示,茅台集团纪委找其谈话后,他就将300万元交到了茅台集团纪委指定的账户上。

具有自首情节,获刑七年六个月

李茂刚案发,系由销商单某接受监察委讯问时举报。

相关书证显示,2019年4月28日,黔东南州监察委员会在对单某进行讯问时,单某供述了其在经营茅台酒专卖过程中,于2018年6月、2018年9月曾找过茅台酒销售公司渠道部经理李茂刚帮忙审核其茅台酒体验馆申报材料,并分两次每次5万元送予李茂刚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9月,贵州省纪监委将李茂刚和茅台经销商单某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的问题线索转办茅台集团。2019年11月8日,茅台集团纪律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李茂刚进行谈话时,李茂刚交代了其找到广东经销商岑某通过为岑某的公司增量6吨茅台酒,3吨茅台酒销售利润归其所有的事实,以及两次收受单某共计10万元的事实。

2019年11月8日,李茂刚在接受相关纪检部门谈话时,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以干股形式参与分红获利600万元的事实。

黔东南州监察委将李茂刚涉嫌受贿案指定三穗县监察委调查后,于2019年11月25日对李茂刚采取留置措施,后将李茂刚带至黔东南州监察委留置所,除如实供述在茅台纪委谈话时交代的问题外,李茂刚还主动交代了收受茅台酒经销商夏某、张某1、王某、张某3、沙某、宫某、许某、潘某、陈某2、刘某2、刘某1、林某钱物的犯罪事实。

三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茂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745.5万元、价值人民币11.274万元的匠心茅台酒及美金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茂刚与岑某事前约定,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岑某在审批茅台酒增量上提供帮助,岑某按照每年分红的方式向被告人行贿,系典型的权钱交易,其收受贿赂的方式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该起犯罪事实系一个连续的整体,不宜将每年收受现金的事实作为单独的犯罪构成进行评价,每年以分红的方式收受贿赂仅作为量刑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李茂刚在收取了2016年至2018年度的贿赂款后,因害怕罪行败露尚未收受岑某为其准备的2019年度的300万元,该300万元虽未实际收受,但仍作为被告人犯罪行为中涉案的赃款予以认定,并依法予以收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茂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真诚悔罪,积极退回大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2020年12月27日,三穗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茂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茂刚受贿赃款人民币1056.774万元(含岑某已上缴的300万元)、2.5万美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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