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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人被鱼儿撞伤了眼 法院判决鱼塘老板赔偿两成损失5000余元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4日10:28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李牡丹)捕鱼队员拉网捕鱼时,意外被跃出水面的鱼儿撞伤眼睛。伤者起诉鱼塘老板,索赔医疗费用3万余元。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专业捕鱼人员,应该尽到注意义务,酌情判决被告承担两成责任,赔偿原告5000余元。极目新闻记者昨日获悉,武汉中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余某是东西湖区一群众性捕鱼队队员。2019年7月,余某受队友仇某邀请,与10余名队友一起,替鱼塘老板李四(化名)拉网捕鱼。突然,一条鱼儿跃出水面,撞到余某的右眼。经医院诊断,余某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视神经钝挫伤、视网膜脱离、右侧眼睑部皮下血肿、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医治期间,余某花费近3万元。

2020年5月,余某就医疗费用赔付问题,与仇某、李四沟通。“收网的时候被鱼撞伤,纯属意外,这种事在捕鱼过程中经常发生,我也受过类似的伤害,都是自理……”仇某说。他并不是雇主,与余某同工同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四则认为,作为专业捕鱼人员,余某应该做好防范措施。他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误而受伤,是自己的过失,应该完全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因协商未果,余某向东西湖区法院起诉仇某、李四,要求赔偿医疗费3万余元。

东西湖区法院一审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仇某、余某同为捕鱼队员,同工同酬,仇某不应为余某意外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李四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余某被鱼撞伤属于意外事件,雇主李四并无明显过错,故应当减轻李四的责任。余某作为专业捕鱼人员,长期从事捕鱼活动,对捕鱼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应当有所预见,并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李四雇请余某时,双方约定捕鱼护具由余某自理,余某未佩戴面部防护工具,致使眼睛受伤,故应对自身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余某承担80%责任、李四承担20%责任,判处李四赔偿余某5000余元。余某、李四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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