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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检察院立案调查案件入选最高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6日17:28 来源: 阳新检察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由阳新县检察院立案调查的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名列其中。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行政案件2件,还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1件。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

三、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五、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网湖大湖为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主要湖泊,并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列入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与黄石市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合同,约定由其承包网湖大湖进行生态渔业养殖。

2014年至2016年,养殖公司先后向网湖大湖违法投放磷肥约1000吨、氮肥约2000吨、有机肥约1000吨,豆渣、啤酒糟等约46000吨。网湖整体水质类别由2013年的Ⅲ类逐渐降至2016年的Ⅴ类,水质恶化,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水质呈中富营养状态级别。

发现该案线索后,2016年9月,湖北省检察院指定该案由阳新县检察院办理。2018年底,阳新县检察院对此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调查终结。2019年1月,经湖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民事公益诉讼类案件由湖北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该案移交至武汉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网湖大湖水质总磷超标的损害后果,与养殖公司进行渔业养殖过程中违法过度投放肥料和饲料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养殖公司作为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据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判决养殖公司赔偿网湖大湖水体环境损害费1946776元,支付至阳新县财政局非税财政专户,用于网湖大湖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工作;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渔业养殖引发的水污染纠纷案件。长江流域湿地、湖泊分布广泛,类型多样齐全,在维护淡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网湖湿地位于长江一级支流富水河下游,是东方白鹳、小天鹅等珍稀濒危动植物的栖息地,被专家誉为“湿地水禽遗传基因保存库”。本案中,养殖公司虽然依据合同享有在案涉区域进行生态渔业养殖的权利,但同时也负有不得投肥(粪)养殖、采取措施避免水体污染的义务。人民法院判决养殖公司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款用于网湖大湖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工作,为改善和恢复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审核 | 肖绪新

【责任编辑:廖逢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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