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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我建言】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体系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8日08:09 来源: 湖北日报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网约车、外卖、快递等伴随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

“新就业形态因其灵活性、兼容性等特点,已成为当前我国广泛吸纳就业群体的重要领域。”全国政协委员、武汉市政协副主席梁鸣说。

基于平台形成的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单位用人的管理模式,呈现出分散性、灵活性以及多元化、多层次、多样性的特点。

“这些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覆盖面提出更高要求。”梁鸣说,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方式虽有涉及,但与新业态下劳动用工形式发展现状相比有所滞后。

“应补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短板,构建适合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体系,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梁鸣说。

新就业形态以线下服务为主,诸如网约护工、家政服务等上门服务的劳动者,存在出现人身安全风险的可能性。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缺失,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可根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现状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对具有劳动关系特征的,作为社保扩面的重点,督促平台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平台企业、工会等组织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商业保险,推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梁鸣还建议,进一步增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加大新就业形态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力度。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就业创业的政策宣传,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享受范围。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许旷)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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