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报讯(记者徐思弘、通讯员杨运红)“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合作社逐步走上正轨。去年收获3万多斤杨梅,土鸡、鸡蛋销售很好。”3月初,大冶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袁龙等人,到该市某生态采摘园合作社回访,合作社负责人熊某激动地“汇报”。
2017年11月初,熊某借用他人名义,伪造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向某银行申贷60万元用于购买苗木。2018年11月,该贷款到期未予归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12月熊某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2019年11月,案件审查起诉中,承办检察官袁龙走访了解到,熊某返乡承包1600亩土地从事种养,最多时安置80位农民务工;如果被起诉,基地将荒废,几十名村民又将失业,800万元投资也将打水漂。
“这种案件不能‘入罪即诉、一诉了之’。”袁龙认为。鉴于熊某及时还清贷款本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小,大冶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审查,依法于去年3月底对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公开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还邀请当地政府、银行和相关部门参与,居中协调,增强银企互信。
为抢抓农时,检察官还进村入户,开展普法宣传,及时和村民沟通。经过多方努力,流失的技术人员全部到岗。“今年我还计划建冻库,上农家乐和杨梅酒酿造等项目。”熊某对未来充满信心。
去年以来,大冶市检察院积极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变化,坚持“少捕、少押、慎诉”司法理念,在保持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从严打击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依法从宽,对涉嫌轻微犯罪企业人员依法不捕5人、不诉18人。
专家点评
司法的理性与温度
“少捕慎诉”的司法原则,充分展示了给予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彰显出我国司法的价值取向。
“少捕慎诉”也并非对民营企业家网开一面,不捕不诉。倘若民营企业家的行为超出了法律底线,犯罪情节严重,该捕的要捕,该诉的要诉。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站在法治的角度思考民生问题,是在坚持法律尺度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陆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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