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咸宁高新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市公安局咸宁高新区分局筹备组原组长操文卿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违规招录文职人员;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报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设“小金库”,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办理虚假身份;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通过高息理财方式大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
操文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公安干警,丧失理想信念,将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当官为了发财,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操文卿开除党籍处分;由咸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咸宁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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