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洪法宣
妻子生前立遗嘱将房子赠予弟弟,丈夫只享有居住使用权。如今,妻子的弟弟作为新的房主要卖房,家住武汉市洪山区的李先生(化姓)带着妻子遗产纠纷案的生效判决,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据介绍,此案为《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妻子立遗嘱房屋归弟弟所有,丈夫只享有居住权
今年72岁的李先生与许女士(化姓)结婚后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许女士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内,该套房屋登记在许女士名下。
2014年1月,许女士立下遗嘱,她和李先生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屋所有权归弟弟许先生,并约定李先生再婚之前可一直住在房屋内。2016年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和李先生却因许女士的遗产纠纷对簿公堂。李先生说自己曾为许女士偿还了部分购房债务,并且暖气费、电费是自己付的,要求许先生支付6万多元的补偿费以及房屋相应的增值价值。
许先生认为无法确认李先生曾为姐姐还了购房债务,即使偿还了购房债务,李先生也没有权利要求房子增值部分。暖气费、电费是夫妻共同开支,不应该由许女士的遗产来补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许女士的房屋为其婚前购买,属于许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因此按照许女士遗嘱规定,房子所有权为许先生。该房为许女士生前与李先生共同居住,许女士也对该房屋内生活设施进行了投资,许女士遗嘱中表明有李先生再婚前居住在内的愿望。
2016年11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权,驳回了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房屋被妻子的弟弟挂售,姐夫向法院申请居住权执行
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房屋内,许先生也未曾打扰。今年初,李先生发现房子被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他得知已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居住,连忙来到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今年2月26日,法院作出裁定,将该套房屋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近日,极目新闻记者跟随执行法官来到了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执行法官向工作人员递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记者看到,工作人员收取材料后,对该套房屋做了相关的备注登记。当天,该套房屋售出平台的工作人员黄女士也来到现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告知黄女士,许先生挂售出去的这套房屋,还存在居住权纠纷。黄女士表示,他们后续也会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公司,同时也会告知房屋买方。
3月8日下午,许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法官提醒:买房人注意查询意向购买房屋是否登记居住权
据该案执行员介绍,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在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没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居民个人购房时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今年1月起,《民法典》正式生效,也是居住权首次入法实施第一年,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蕾告诉记者,居住权是一种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