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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件修改,5件废止!武汉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20:48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严运涛)4月1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对13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5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集中修改的13件规章,包括《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

其中,《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有两处修改: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有5处修改,其中将第八条修改为:“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到登记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申请。”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有5处修改,其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的,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依法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当场予以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依法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和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逐步配发电子标识芯片,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通过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者在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系通过国家3C认证的产品,可以在本市登记上牌。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符合条件的车辆。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反国家标准的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的车辆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5件废止的规章分别是:《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武汉市集体合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责任编辑:郭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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