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积极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4月1日,阳新县检察院对一起涉嫌盗窃公司财物案件举行拟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开听证会。
与以往不同的是,为了进一步听取本案中遭受损失的企业和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其他员工起到警戒震慑作用,该院主动将此次举行听证会的地点从检察机关控申大厅“搬”到了该企业会议室。4名人大代表、2名企业代表、2名侦查机关民警和镇政府代表受邀参加听证。
经查,本案犯罪嫌疑人柯某贤、谈某女系该企业临时聘请外包工作人员。2月9日,柯某贤在为企业员工安装床铺板寻找工具时,发现厂区空地内有二十多块不锈钢沟盖板,见无人看管,便动起了歪心思,与谈某女合谋盗窃不锈钢沟盖板。谈某女应允后,下班回家将“盗窃计划”告知本案中第三犯罪嫌疑人,其丈夫刘某,并邀约刘某共同参与。当晚7点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柯某贤、谈某女、刘某三人来到约定地点进行盗窃,并将盗窃而来的27块不锈钢沟盖板运至废品回收站卖掉,获利2120元,涉嫌盗窃罪。
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的27块不锈钢沟盖板价值3345元。事情发生后,厂区于2月19日发现不锈钢沟盖板被盗,遂报警。三人获悉这一情况后主动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该案移送阳新县检察院审查提请批准逮捕后,经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全部案卷,认为本案中三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该案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为主要议题,向听证员介绍基本案情,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等拟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进行阐述,强调作出不批捕决定,不代表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代表犯罪后可以不受处罚,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围绕企业财物、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完善建议。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是事实,但是念在他们迷途知返,犯罪情节较轻,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次公开听证就是把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搬’到了企业,让我们获益匪浅,不仅增长了法律知识,又让我们对企业今后的管理有了更深入的思考,为检察机关点赞!”
与会听证员、侦查机关、企业代表等均同意检察机关对三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院在审查全案证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听证会当天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文 | 陈玲 柯美中
审核 | 肖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