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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合同约定双方违约责任 房东卖房中途反悔买家获赔10万元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8日08:56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常国钰 杨兰)签了卖房合同后,房东陈女士却不愿卖房了。买家李先生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极目新闻记者昨日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陈女士支付陈先生违约金10万元。

陈女士在洪山区有一套住房,2020年5月,她通过中介将房子卖给了李先生。为了表达诚意,李先生给陈女士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23万元。合同中特别注明,若卖方违约,购房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房屋转让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之后,陈女士与李先生在中介方的陪同下,前往银行办理了贷款审批的手续,并递交了相关材料,一切都按正常流程进行。谁知2个月后,陈女士给李先生和中介分别发去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称房子不卖了,并向李先生表示歉意。

对此,陈女士解释说,她所卖的房子由她与其女儿共有,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女儿反对卖房。因此,只能退还李先生10万元定金。听了陈女士的话,李先生请陈女士做做其女儿的工作,想要买这套房子。但陈女士拒绝了,李先生无奈放弃买房。

事隔十几天后,陈女士又给李先生和中介发来信息,称做通了自己女儿的工作,可以将房子卖给李先生,“这一次不会再变卦了。”对于陈女士反反复复的行为,李先生失去了买房的愿望,要求陈女士按照合同赔偿违约金。

2020年8月,李先生将陈女士告上了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她按照合同赔偿违约金446000元。陈女士认为,她多次向李先生及中介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李先生不想继续购房,所以双方都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陈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陈女士向对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早前陈女士已向李先生明确表示解除合同,且李先生也同意解除合同,所以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因此尽管陈女士表示愿意再次卖房,但双方的合同已处于解除状态,因此,李先生并不存在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陈女士虽然确实有违约行为,但并未对李先生造成较大的实际损失,并且陈女士已将10万元定金退还给李先生,最终法院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

极目新闻记者昨日获悉,陈女士已支付了这笔赔偿款。

【责任编辑:艾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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