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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件修改,5件废止!武汉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8日21:52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严运涛)4月8日从武汉市政府获悉,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研究,武汉市决定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单独修改;宣布废止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集中修改的17件武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征地、巡游出租汽车、低保、房屋征收与补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领域。

其中,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作如下修改:

将“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调查结果应当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由和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并将其留在被征地农民的住所,同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调查结果的送达过程。”

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2.删去第七条。

3.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采取留置方式转交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转交凭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转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分户评估报告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分户评估报告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转交过程,即视为转交。采取邮寄方式转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转交日期。”

4.增加一款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凭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补偿决定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补偿决定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27号)作如下修改:

将“三、增设电梯的申报及审查(一)开展可行性分析”中的“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修改为“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

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9〕2号)作如下修改:

将“二、本意见施行后供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二)配建地下停车位的销售交易监管 3.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不动产首次登记所有权人为开发建设单位的地下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中的“但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单独修改的4件武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涉及青少年视力、学生近视眼防控、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慈善事业等。这4件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单独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之前继续有效。

废止的5件武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武政〔2009〕2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12〕16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2014〕8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武政〔2015〕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6〕26号)。

【责任编辑:郭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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