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熊青(左)做客“大武汉”,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

大武汉

周二之约
长江日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汪丽玲)4月13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周二之约”手机版升级上线,首位嘉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熊青做客手机“大武汉”APP(扫下图二维码进入),“面对面”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
在互动中,一位网友问,他的朋友贷款买房,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朋友可以停止还贷吗?熊青庭长告诉他,不能,开发商未按期交房可以找开发商索赔,而不是“赖”银行的账。武汉中院刚刚处理了一起同类案。当事人欠贷十年,但最终还是要还钱。
2019年,家住武昌的吴先生因拖欠房贷被银行告到了法院。
2009年,吴先生在武汉一楼盘购买房产时,在银行办理18万元的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10年。按合同,开发商本应于2010年5月交房,但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据了解,该开发商某股东卷款潜逃,导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楼盘无法完工。不久该楼盘被多家法院查封。房没有,还背着一身欠债,吴先生想不通,于2012年11月停止还贷。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吴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3万余元、逾期利息6万余元、罚息2万余元。与吴先生一同被告的还有13位遭遇相同的购房者。
吴先生认为,开发商卖房时已有物业被法院查封,银行审核不严,仍然贷款给购房者,应对贷款后出现的风险负责。贷款发放后,开发商的股东将贷款资金卷走,楼盘至今不能交房,因此银行应找开发商索赔,而不是受害的购房者。他只愿意偿还贷款本金。
银行则认为,吴先生购房时,银行已按合同将18万贷给吴先生用于购房,因此吴先生应该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拿不到房,购房者不愿还贷;不还贷,银行就不会解除期房抵押;期房抵押不解除,购房者就拿不到房,当事双方因此陷入了“死循环”。
一审法院调查认为,吴先生等人从银行贷款买房,理应按期还款;事后,开发商虽然把房子建好了,但因故未交房,吴先生应向开发商索赔,而不是“赖”银行的账,因此吴先生等14位购房者应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吴先生等人不服上诉。
2020年,武汉中院受理该案后,请湖北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因涉案房屋设立了贷款抵押,银行可要求法院将房屋拍卖变现,优先实现债权,业主们用半生积蓄购买的住房可能化为乌有。湖北银行业调解中心与武汉中院一起,与双方围绕贷款积欠、利息计算、征信封冻等问题进行了坦诚沟通。最终双方在湖北银行业调解中心达成协议,银行同意免除罚息等,吴先生等人同意偿还欠款,银行随即解除期房抵押。
熊青庭长认为,公民只有依法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就采取不还贷款等过激方法,这样只能害人害己,让自己伤得更深。
活动结束后,法官将继续在“大武汉”APP议事厅线上为网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至下次“周二之约”启动前。网友可以随时扫码在手机上向法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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