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亚莉)3月3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崔玉华法官和往常一样忙碌,一道电话铃声打断了她的思绪,她接起电话,里面传来熟悉的声音:“谢谢崔法官!钱我们收到了,现在已将伤者送回医院。”
电话那头,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代理人。该案原告被共享汽车撞伤后,无力负担手术高昂的医药费,只能回家保守治疗。
由于肇事司机具有逃逸情节,且原告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商业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项下的医疗费用后,拒绝赔付死亡伤残项下的限额11万元。
崔玉华反复翻看原告提交的所有材料,与过往类似的案件多番比较,参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文件,她结合法律法规和以往的办案经验做出判断:原告是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虽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其伤情极其严重,交强险中死亡伤残部分应该是能够全额赔付的。
“尽早办理好案件,解决伤者的燃眉之急。”接到崔玉华的案件情况汇报,民一庭庭长熊敏要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落到实处。
崔玉华将案件材料发给保险公司,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强调伤者伤情的严重以及保险赔付的紧迫性,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的限额11万元先予执行。情理法并用,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将伤残项下的11万元足额先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