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聂丽娟 通讯员 蔡蕾)昨日,省高院召开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布会,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昌兵在会上通报了20件法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其中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负面案例13起,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的正面案例2起,行政审判中协调化解实质争议案例5起。
2009年7月31日,江夏区政府委托五里界街道与大都公司签订协议,要将五里界打造成全国小城镇建设样板镇,约4000亩土地被纳入规划实施范围。2012年12月17日,江夏区委、区政府召开五里界旧城改造工作专题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了向大都公司供地的经营性土地出让价格。协议及方案形成后,大都公司自筹资金完成了部分工程项目,但因政府供地严重不足且相关收益分成未向大都公司支付,于是,大都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义务。诉讼期间,五里界街道办事处以大都公司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合同无法实现为由,向大都公司发出解除合同。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责令江夏区政府、五里界办事处继续履行协议及方案。省高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行政机关迟延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本案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认定行政机关单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无效并判决继续履行,这对于监督政府有效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维护企业投资利益,增强企业投资信心,优化地方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2003年,汇城公司与原十堰国土局签订合同,约定将北京路一处8万余平米土地出让给该公司作为住宅兼商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为1.8,汇城公司多次配合政府市政工程建设,让出了部分已取得的土地。2008年,当地政府及规划部门审判同意,容积率调整为3.73(中间地块)—7.86(北地块),北地块的容积率于2016年4月经规划部门确定为4.34。
在此期间,汇城公司陆续开发建成上海城项目和汇城大厦项目。2017年11月13日和2017年12月6日,原十堰市国土局直接向汇城公司发出《关于催缴湖北汇城公司改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函》,认定上海城项目实际容积率为3.7,依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超容积率部分须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8236.39万元;认定汇城大厦项目实际容积率为4.34,依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超容积率部分须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约2149.58万元。汇城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经十堰市中院一审和湖北省高院二审,认定原十堰市国土局作出被诉征缴决定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且在计算土地出让金时存在评估基准日选取不当等问题,侵害了汇城公司合法权益,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征缴决定。
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魏开发介绍,以行政审判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全省法院重点将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兑现政策承诺,切实督促行政机关按约履行协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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