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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新《办法》 还商贷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贷金额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09:09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讯(记者冷靖华 通讯员张从双)长江日报记者4月29日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将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实际,借鉴先进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验,对现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为保证修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进行了半年多的准备工作。”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中心领导带队,深入各分中心和部分单位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收集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充分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官网公示新《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修订原《办法》。”这位负责人介绍,为了助力武汉打造“比肩国际、全国最优”的营商环境,全力当好服务职工的“金牌店小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通过优化流程、信息共享,进一步减事项、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统一网上和柜面审核标准,提升提取业务网办率和离柜率,最大限度方便缴存职工办事。本次修订拟将办理事项由25项合并为17项,将专项材料由48项减为29项。

这位负责人介绍,保障性和互助性是住房公积金的重要特点。此次政策调整坚持“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聚焦职工反映较多的卡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兼顾职工合理诉求和资金流动性要求,保持提取政策的连续性、公平性和稳定性,整体上提取频次和额度没有大的调整改变,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随着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的职工越来越多,需要增加相关政策规定,来满足这部分职工的提取需求。

针对部分提取业务的合规性问题,新《办法》也进行了规范。比如原《办法》中关于重疾类的提取政策,既有违相关规定,也偏离了制度的核心要义,应当予以调整。同时,为有效应对新出现的违规骗提行为,须通过政策调整进行遏制。

新《办法》调整要点

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

新《办法》明确提出:“重点支持职工及其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有条件地支持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

存量房办证满6个月才能申请提取

新《办法》中增加条款:“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房为存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曾发现有不法中介人员通过虚构购房行为频繁过户房产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实践证明,这一控制条件对防范违规套提住房公积金有效,这也是大多数城市的做法,有的城市甚至规定《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要满12个月。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新《办法》中,关于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贷,把“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调整为“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

首套房组合贷还商贷每36个月可提取一次

新《办法》将首套房组合贷款中还商贷的,“每12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调整为“每36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

备案合同提取时限放宽到一年内

新《办法》中提到,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还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将“半年内”放宽到“一年内”。

二套房提取取消“5年内”限制

新《办法》取消原先规定的二套房“在《不动产权证书》发放之日起5年内可提取一次”中“5年内”限制条件,其他条件不变。

明确异地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方式和额度

新《办法》明确异地第二套自住房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后凭证提取,提取频次及额度与武汉本地第二套自住房一致。

此外,若办理了二套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选择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也可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每12个月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租房提取增加查“公积金购房使用记录”条件

新《办法》中,租房提取条件调整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或贷款的,才能办理租房提取(具备公租房资格的除外)”。

此外,还提高了“双高人才”租房提取限额,提高到普通租房提取的2倍。

重症提取对象限定为缴存职工、配偶、子女

新《办法》调整了“重症”提取保障对象,将原来的“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配偶、子女”。此外,还适当放宽了“重症”提取病种范围。

整合销户类提取类型

新《办法》对销户类提取进行合并、调整,减事项、减环节、减流程、减资料、统一标准、推进“网上办”。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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