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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日正式施行,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21:00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4月30日讯 记者4月29日从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武汉市处非办)获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还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涉及非法集资的广告费、代言费等经济利益必须退还。

武汉市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工商注册是防范非法集资的第一道防线。如果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工商注册的时候,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了“金融”等字样或者内容,就非常具有迷惑性,会给广大市民造成一种错觉,好像他们可以从事金融业务。为筑牢这道防线,防患于未然,本次《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据介绍,金融行业是特许行业,必须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特殊许可证,才可以开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等金融业务。而一般工商企业,无论是养老企业、医疗企业、农业企业,还是高科技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否则就涉嫌非法集资。

明星代言非法集资的代言费是不是应该退回?市民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利益是不是也应该退还?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由谁承担?针对这些热点问题,《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必须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武汉市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解决了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对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化解社会矛盾,将起到重大作用。”

(长江日报记者梅丹 刘光菊 通讯员杨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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