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
——《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解读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院长焦春海率科研人员在该院粮作所温室筛选鉴定耐热水稻种质资源。
省农业农村厅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我省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战略定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对推动我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而农业种质资源则是种业发展的源头活水,没有种质资源作支撑,种业发展就不可持续,更谈不上种业强省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种业工作的重要性,并作重要批示:“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支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有力促进了现代种业的发展。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作出战略部署。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提出,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强种子库建设。要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
从系列部署可以看出,党中央、国务院对种业发展和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倾注的心血前所未有,寄予的厚望前所未有,重视的程度前所未有,支持的力度前所未有。对标对表,我省没有理由不重视、不支持。
二、我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
湖北地处南北过渡地带,生态类型多样,物种资源丰富,是农业种质资源大省之一。现建有国家和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库各1个,国家级作物种质资源圃4个,各类作物种质资源保藏量达4万余份;建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库)5个,省级保种场(区、库)20个;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70个,其中国家级66个。
通过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发掘创制,我省近三年年均审定农作物新品种150-180个,示范推广了一大批突破性新品种,水稻自主品种占有率逐步提升,油菜自主选育品种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占主导地位,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达70%以上,水产、农业微生物产品均以自主品种、自主资源为主,为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效,在全国有一定地位和影响,但仍存在保护体系不健全、保护工作投入不足、保护主体积极性不高、开发利用不充分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充分发挥农业种质资源在推动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中的物质基础作用。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五个明确”
(一)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定位和原则。首次提出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和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
(二)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目标。到2025年,基本完成作物、畜禽、水产以及重点微生物等农业种质资源的系统调查与收集,基本建成以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和畜禽水产遗传材料保存中心为主体、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有机衔接的保护与利用体系,基本形成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开发利用和分发共享的新机制。省级资源库收集保存作物种质资源总量达到4万份,各类农业保种场(区、圃)总数达到120个,完成3000份种质资源重要性状鉴定评价,创制突破性新种质20个以上。
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得到有效收集和保护,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创新利用水平全国领先。
(三)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三大任务。一是通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扩大种质资源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保护能力建设、推行多样化立体式保护等举措,实现种质资源应保尽保,依法实施精准保护,确保种质资源不丧失;二是通过建立健全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强化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与深度发掘、组织实施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行动、深化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促进种质资源高效利用;三是通过落实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机制,确定保护单位,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统一身份信息管理,建设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加强管理与技术创新,提升种质资源保护能力。
(四)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三大政策。一是在财政保障方面,提出统筹涉农资金支持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省级育种基础研究专项、现代种业科技专项、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优先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倾斜。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和挖掘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经费,在现有资金渠道内予以支持。二是在用地管理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合理安排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新建、改扩建用地,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三是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提出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种质创新、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五)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四大组织领导措施。一是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全省农业种质资源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种质资源管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是种质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二是实行规划引领。提出要制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分级分类提出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提出要大力开展科普宣传与科学教育,引导社会和公众关心、支持、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四是强化监督问责。提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下一步推动《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是宣传引导。发挥主流媒体、新兴媒体作用,加强政策宣讲,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深入挖掘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重大成就,广泛宣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种质资源场(区、圃)的科普功能,大力开展科普宣传与科学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
二是规划引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细化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扶持政策等,强化规划引领,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是突出重点。2021年将以农业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保护单位确认挂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农业种质资源和信息交换、农业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和创新种质交易平台构建等工作为重点,有序推进《实施意见》的全面实施。
四是落实政策。加强对口联系和政策协调,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力争《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支持政策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