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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慈善条例》9月1日起施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9日20:15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5月29日讯 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慈善条例》,条例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

条例规范慈善组织财产管理、强化慈善信息公开,作出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慈善组织应当科学合理设计慈善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已完成的慈善项目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条例在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方面作出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捐赠反馈机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条例草案还规范引导个人求助行为,作出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或者近亲属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提供服务,并向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配处理。(长江日报记者宋磊 通讯员王丹)

【责任编辑: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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