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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 年报公示需趁早 积累诚信很重要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07:57 来源: 楚天都市报

一年一度企业年度报告又快结束了,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您: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凡202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务必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或http://scjg.hubei.gov.cn/ECPS/)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020年度报告有两大变化

1.大型企业新增年报事项。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自2020年度报告起,大型企业的年报内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试行网上年报。

为方便常驻代表机构年报,2020年度起,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再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特别注意的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除了常规的年报内容外,还应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几个注意事项:

1.市场监管与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企业只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即可完成多部门事项的统一报送公示。

2.疫苗生产、特种设备生产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风险行业领域企业,须全部依法履行年报责任,100%报送公示。

3.年报系统将于2021年6月30日24时关闭,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问量大,请企业联络员尽早年报,以免网络拥堵延误年报。

4.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2020年度年报截止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未报送并公示年报的市场主体,请务必抓紧时间办理,以免影响自身信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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