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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游戏沉迷 开展适龄性教育 注重心理健康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守护“少年的你”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2日0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刘丁维 张建林 实习生 陈枫

“你保护世界,我保护你。”电影《少年的你》中的经典台词曾经感动了无数人。如何保护好“少年的你”?昨起正式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给出了答案。

极目新闻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课题组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郭泽强;湖北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等专家学者,深入剖析《保护法》的亮点。

防游戏沉迷 先防平台不作为

未成年人自我约束能力弱,容易沉迷网络甚至上瘾。武汉的徐先生对此深有感触:疫情期间,孩子在家每天上完网课就顺手刷手机,视力下降,成绩下滑。过了一年多,孩子还戒不掉手机瘾,“每天放学回家就偷玩我们的手机。”

面对网络沉迷和成瘾等风险,《保护法》将网络保护单设一章。郭泽强认为,这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方面的责任与分工。《保护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相关要求,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防青少年沉迷,先防平台不作为。“比如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郭泽强说。

此外,《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中明确,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开展适龄性教育 建立资格准入制度

湖北省妇联曾发布湖北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案例,其中未成年人小汤的经历让人揪心不已。未成年被害人小汤在12岁时被养父汤某某强奸,并在之后长达5年的时间里持续遭受汤某某性侵。直至怀孕实施引产手术后,2015年6月,小汤才鼓起勇气寻求帮助,汤某某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在传统观念中,性是一种禁忌。此次《保护法》正式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还第一次将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写入。

李春生认为,切断有潜在危险的人员与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触,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到性侵害,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进步。《保护法》还增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避免实施过侵害行为的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

父母若“失位” 法律将及时“补位”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等,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李春生介绍,《保护法》的重大历史性变化之一是将政府保护从过去的社会保护中分离出来并独立成章。其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李春生认为,法律赋予了未成年人父母和监护人以监护职责,但作为亲权责任主体的国家不会从监护中退场。也就是说,国家亲权理念从立法理论上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同时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作为“公职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与承担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法定职责。

李春生说:“按《保护法》规定,原由共青团负责的原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协调机制调整为民政部门承担,这种变动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协调机制。”

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关注孩子心理健康

近年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引发关注,也逐渐有低龄化趋势。

“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原因有很多,亲子关系不和谐,使孩子产生恐惧、焦虑、逆反等负面情绪,缺乏正向激励;学业压力导致对学校产生抵触心理,人际交往处理不当产生有挫败感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精神科副主任舒畅表示,《保护法》提出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展,非常有必要。

《保护法》提出的“六大保护”中,家庭保护仍在首位。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恐惧等不敢报告。《保护法》则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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