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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夜查遇到老熟人,任性男子同一地点三次酒驾被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3日14:45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叶文波

通讯员 崔彦伟 黄一燕 蔡振宇

实习生 吴莹 文雅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可偏偏有人不长记性,抱着侥幸心理肆意妄为。6月1日,武汉男子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洪山交警查获,巧的是,这是他在同一地点第三次酒后驾驶被逮现行了。

6月1日凌晨,武汉洪山区交通大队二中队酒驾整治专班在卓刀泉南路设卡,开展常态化夜间酒驾整治行动。0时30分许,民警发现一辆号牌为鄂A2***K的小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随即要求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民警钱菲对驾驶员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此人看着面熟。还未等民警开口询问,驾驶员裴某竟主动跟钱菲套起了近乎:“我们都是老熟人了,你也不放过我?!”

经查,原来裴某在2020年8月12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吊销驾驶证。事后,他不知悔改,在2020年9月18日又因二次酒驾在相同路段被二中队民警查获。6月1日,是他第三回涉嫌酒驾被查了,其驾驶证仍处于吊销状态。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裴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们个个我都认识,还使劲逮我?”得知自己吹气数值达到醉酒标准后,裴某凭借多次的酒驾“经验”与民警周旋起来,一会儿要求喝水,一会儿打起“感情牌”,并熟络地算起了自己的违法成本,希望民警看在熟识的份上放一马。民警当场严词拒绝,并对裴某屡教不改、藐视法律的态度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随后,依照法定程序,民警将裴某送往汉阳医院醒酒中心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属醉驾。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裴某多次酒驾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关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禁驾5年并追究刑事责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二千元,并处十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邓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