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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地桩地锁归谁管? 襄阳新修规定明确各部门责任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3日18:56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周萍英

通讯员 尚进

车多了不好停,城市道路上、小区里面,一些地方被擅自装上地桩地锁。这些行为归谁管? 近日,襄阳市新修改了《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正式施行。极目新闻从该办法中发现,不同地方的地桩地锁所属管辖部门不同,对各种情形一一予以明确。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除此之外,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为解决停车难问题,该办法规定,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含地下非人防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的停车场只能作为公共停车场,不得对外销售、租赁。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作为建设项目主体,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建设为停车楼或多层地下停车库时)或总建设用地面积(建设为停车场时)20%的附属商业面积。

利用自有土地及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的项目,不得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人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的项目,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小区业主同意,由业主授权或委托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理)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

【责任编辑:肖梦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