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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 破坏性发展旅游将被收回经营权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07:23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袁超一)5月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后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近年来,恩施州旅游产业迅猛发展。原条例自2011年10月施行以来,对推进恩施州旅游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该州旅游业发展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条例6章47条,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4条。“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域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遵循州级统筹、县(市)实施、协同推进,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作为立法原则,被写进了总则,增加了倡导“科学、绿色、健康和安全”旅游方式、实施信用奖惩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的内容。

条例增加了建立健全旅游规划评估监督和考核奖惩工作;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依法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科学管控,对违反旅游规划、严重破坏旅游资源、长期闲置旅游资源不开发利用等行为的,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增加了旅游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形式给予、收受贿赂的内容,规定了旅行社先行赔付制度。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责任编辑:邓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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